广东联动机制解决执行难 十一部门组合拳重捶"老赖"
“今后,广东的执行工作不再是法院单打独斗地唱‘独角戏’了!”
今天,广东省的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国土厅、省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地税局、省银监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等部门的负责人齐集珠岛宾馆,他们商谈的中心议题只有一个——联手对付“老赖”,破解执行难。
记者从广东省委政法委今天召开的首次执行联席会议上获悉,由该省十一个部门联合建立的执行联动机制,将让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老赖”在消费、信贷、投资、置业、出国、出境等各个方面受到严格限制,通过大副提高赖债行为的失信成本,从而在源头上、根本上治理“执行难”。
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陈华杰介绍,近几年来,广东法院每年受理执行案件均达到26万件左右,涉及标的金额超过1100亿元,居全国首位。 但在执行结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和解执行结案的仅占26%,而依靠强制执行结案的达36%,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不配合等依然制约着法院执行工作。特别是被执行人不但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甚至敢于转移、隐匿财产,逃废悬空债务甚至抗拒执行。
有关人士指出,当前赖债成为一种社会普遍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社会信用制度不完备、赖债成本低。
针对上述问题,今年6月4日,广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转发了广东省委政法委等部门《关于联合建立执行联动机制的意见》,明确要求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发展改革部门、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建设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银行监督管理部门等十一个部门和单位,共同建立执行联动机制,实现“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综合治理执行难”的工作机制。
广东省委政法委秘书长朱穗生对记者说,建立执行联动机制,就是以法院执行案件管理信息系统为基础平台,与上述部门的管理机制形成联动关系,当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时,法院的执行措施、制裁性措施和上述管理部门协助措施将同时启动,要对被执行人的消费、信贷、投资、置业、出国、出境等各个方面加以约束和限制,进而使其丧失社会信用度,提高赖债者的失信成本,使其付出沉重代价,迫使其主动履行生效裁判,从源头上、根本上治理“执行难”。
朱穗生还告诉记者,不是什么案件都适合用联动机制来处理的,启动执行联动机制有原则性的规定: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才能启动联动机制,而查明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的,再启动联动机制就会浪费司法资源。
据介绍,根据涉及案件具体情况,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启动执行联动机制。法院决定启动后应当制作决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送达有关部门。联动机制的建立使联动各部门实现了信息互联、互享,职能互补,齐抓共管,变为以强制执行为主为强制执行与联动威慑、促使自动履行相结合,使赖债者因限制生产经营而无利可图;因限制从业而无事可做;因限制高消费而无福可享;因列入债务人名单公开曝光而无处可藏;因限制出境而无路可逃,使赖债者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为其赖债行为付出高昂的经济自由及道德成本。
记者了解到,广东的执行联动机制实行以来,一批“骨头案”、“钉子案”得到了解决,对那些“老赖”们也产生了较大的震慑作用,对解决“执行难”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佛山市南海绿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境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鹤山毫泉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毫泉公司)一案,毫泉公司拖欠工程款139万余元。被执行人毫泉公司既没有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又没有申报财产,只给付了申请执行人南海绿境公司20万元后就不再履行。
在房产、国土、公安及银行等联动单位的大力协助下,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小轿车、大货车、房屋等财产依法予以查封,并扣划了银行存款。同时,因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温某为美国公民,如其在未将案件执行完毕情况下出境,必然造成案件难以执行,法院还向公安机关发出了边控通知书。2008年7月2日温某在深圳出境时被出入境部门边控。在上述措施的重压下,温某承认了错误,并主动履行了法院的判决。
法制网广州9月1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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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给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带来五大变化:
加重了协助单位义务责任,拒不协助法院执行将受到更多制裁
第一百零三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罚款的数额提到原规定的10倍,惩戒老赖有了更加强有力的武器。
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注:修改前为个人罚款金额仅人民币一千元以下,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三万以下。
增加了立即执行制度,防止被执行人隐匿财产有了新办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增加了被执行人强制报告财产制度,法院能及时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状况。
第二百一十七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曝光执行、公布黑名单等强制执行措施有了法律依据。
第二百三十一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投资创业限制 生产经营限制 从业资格限制 工作生活限制
四大限制让“老赖”举步维艰
法制网记者 邓新建
为了进一步了解执行联动机制的主要内容和建立的背景等问题,记者专门采访了参加执行联席会议的广东省委政法委秘书长朱穗生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陈华杰,他们就实行执行联动机制中涉及的一系列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什么是执行联动机制?
朱穗生:执行联动机制是指人民法院与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共同解决执行工作和具体案件执行中的问题的机制。具体而言,它是以法院执行案件管理信息系统为基础平台,与有关部门的管理机制形成联动关系,当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时,法院的执行措施、制裁性措施和有关管理部门协助措施将同时启动,形成整体威慑力,促使或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记者:建立执行联动机制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陈华杰:近几年来,广东省法院每年受理执行案件约26万件,涉及标的金额近1100亿元,均居全国首位。但是,执行难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部分被执行人恶意逃废债务,有的暴力抗拒执行,全省法院执行实际到位率并不高。“被执行人难找,可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执行”的现象,在我省仍然存在。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不了,严重地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产、经营和生活,许多家庭、企业、团体因此陷入困境,也给社会稳定留下了隐患。
启动联动机制破解执行难,就是要使执行工作由法院的“独角戏”转变为集中全社会力量,综合治理执行难的新机制。通过社会各方力量的联动而形成合力,织造执行威慑之网,使不诚信者和赖债者因失信成本巨大而无利可图,因限制从业任职而无事可为,因限制高消费等而无福可享,因列入债务人名单公开曝光而无处可藏,因限制出境而无路可逃。
记者:执行联动机制对于从源头上解决执行难有什么现实意义?
陈华杰:联动机制的核心价值是让被执行人因失信成本过高而选择自动履行义务。具体说,解决执行难不能将视线局限在执行个案,而应追溯到纠纷之前的关系状态。如果联动机制能使被执行人无法逃避执行,他就会在执行程序开始时选择自动履行,因为自动履行成本低于强制执行。如果债务人诉讼及被强制执行成本太高,他才可能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重合同守信用,避免纠纷或避免侵权行为。这种威慑作用,能够减少进入诉讼和强制执行的案件,就是从源头上促进了执行难的解决。
记者:参与执行联动机制包括哪些单位和部门?
朱穗生:目前,广东省下发的文件中,有11个单位参与执行联动机制,分别是: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国土厅、省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地税局、省银监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今后根据执行工作的发展和需要,我们还可能邀请更多的部门参与进来。
记者:执行联动机制对被执行人的制裁和限制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陈华杰: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限制措施:一是投资创业限制。如发展改革部门停止为被执行人办理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等手续;城市规划部门对正在申请办理规划项目审批手续的被执行人停止办理相关手续。二是生产经营限制。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有关企业改制方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停止为被执行人办理采矿权、探矿权变更、抵押等审批或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被执行人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分立合并、新设公司、注销企业、办理动产抵押、股权质押等有关手续。三是从业资格限制。如建设(房屋)管理部门将具有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等相关资质(资格)的被执行人的违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对其资质(资格)作出相应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被执行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不予办理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登记、变更手续。四是工作生活限制。如出入境管理部门限制被执行人出境;金融机构调低被执行人的信用等级;对具有中共党员、军人、国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身份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确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其所在单位、有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代表资格任免部门对其予以诫勉、处分或暂停、罢免、撤销职务(资格)等措施。
记者:申请执行人应当怎样申请启动执行联动措施?
陈华杰: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由执行法院进行审查后处理。
记者: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启动执行联动机制?
朱穗生:启动执行联动机制属于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并通知联动部门协助执行。是否启动执行联动机制,人民法院要综合考虑债务性质、标的金额、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和履行态度、是否已经采取了民事诉讼和司法解释的执行措施等因素。对于金钱债务案件中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隐匿、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消极躲债、对抗执行等拒不履行的行为,依法采取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执行措施后没有效果的,会启用执行联动措施,并及时通知联动部门。
启动执行联动机制以后,债务人的生产、生活和经营将会受到很大的影响。为避免受此影响,债务人应主动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一旦在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并启动联动机制后即使履行了义务,将会在有关部门留下不良记录,将对今后工作、生活和经营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